广电入网认证服务

中国广电认证实施规则

发布时间:2012/5/5 14:07:23 点击:2970 返回
认证审核规则


  1.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广播电视产品。

2. 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 工厂检查 + 获证后监督

3.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与环节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根据需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3.1 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按产品型号申请认证。

同一制造商、同一型号但生产厂不同的产品应分为不同的申请单元。

3.2 认证申请

申请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1)认证申请表,内容主要为企业基本情况、申请产品信息等;

(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法人实体的证明文件;

(3)申请单位和生产企业的ISO9001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有效性证明材料;

(4)商标注册证明;

(5)对于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需提交生产许可证;

(6)必需的产品描述资料,包括:产品使用说明书、生产工艺流程图、产品照片、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清单、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检测设备清单等;

(7)申请单位和生产企业不一致时,需提供委托生产协议、品牌授权、技术授权等可证明双方有效关系的材料。

申请单位在提交申请时,还可提交其他证明质量保证能力的材料,主要包括:

(1)3C等强制性认证证书;

(2)企业概况;

(3)产品售后服务承诺书;

(4)其他。

3.3 型式试验

3.3.1 型式试验依据的标准

型式试验按认证依据的标准或技术要求,由认证机构签约实验室进行。

执行型式试验的签约实验室由申请单位在申请时选定,同一产品在认证没有完成前,不得中途变更实验室。

对于具备如下条件的产品测试报告,可视为本次申请认证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

(1)产品已获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

(2)证书在有效期内;

(3)获得证书的检测报告由本认证机构签约的检测机构出具;

(4)检测报告的出具时间与本产品认证申请时间不超过12个月。

3.3.2 型式试验的样品

型式试验样品由检测机构按照现场抽样或异地集中母体数抽样方式进行。

一般情况下,样品从申请单位的合格成品中抽取,必要时,也可从市场或顾客处抽取。

型式实验完成后或终止,样品一般应返还申请单位,特殊要求除外。

3.3.3 型式试验结果

检测机构对抽样样品进行检测,型式试验结束后,检测机构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并提交给本认证机构。

因各种原因型式试验终止,检测机构应出具相关说明,提交认证机构。

3.4 工厂检查

工厂检查由本认证机构组织检查组实施。

3.4.1 检查内容

本认证机构只受理具有ISO9001质量管理证书等其他可证明工厂质量保障能力的组织或机构提出的认证申请。

对具有如下条件之一的申请单位提交的产品,申请单位提交的相关证明资料经本认证机构核实后,可免除工厂检查:

(1)如所申请认证的产品已通过3C认证、CE认证或具备生产许可证等可证明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的;

(2)获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且连续2次(含2次)以上的。

(3)经本认证机构检查合格的工厂,自工厂检查报告出具之日起,12个月内可免除检查,特殊情况除外。

3.4.2 覆盖范围和工厂检查时间

工厂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和所有加工场所。

工厂检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1至3人日。

3.4.3 检查结论

工厂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出具工厂检查报告,提交认证机构。

因各种原因工厂检查终止,检查组出具相关说明,提交认证机构。

3.5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本认证机构负责组织对申请材料、型式试验、工厂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由本认证机构对申请单位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申请单元颁发一个证书。

评价不合格的,认证终止,不颁发证书。

4 获证后监督

在证书有效期内,本认证机构对产品认证获证组织实施定期监督和特殊监督。

4.3 监督结论

定期监督结果审核合格,保持证书有效,证书加贴监督审核合格标签。

特殊监督结果审核合格,保持证书有效;特殊监督审核结果不合格,暂停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并由认证机构通知获证组织进行整改;整改仍不合格,撤销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整改合格,恢复证书和标志使用。

在特殊监督中,属于由定期监督不合格而实施特殊监督,并在特殊监督中审核结果合格的,视为定期监督合格。

特殊监督中不合格的获证组织,在整改过程中不能选择检测机构,仍由原检测不合格的检测机构实施检测。

4.4 其他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认证证书将被立即撤销:

1提交申请材料和工厂检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证书的;

2)篡改证书内容的。